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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保健食品監督管理,規范保健食品說明書和標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保健食品,其說明書和標簽應當符合本規定要求。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說明書是指對產品注冊、生產等相關信息的介紹。
保健食品標簽是指保健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一切說明物。
第四條 保健食品包裝應當按照規定印有或者貼有標簽,產品最小銷售包裝應當附有說明書。如果標簽上內容包含了說明書全部內容,可不另附說明書。
第五條 保健食品說明書和標簽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六條 國產保健食品生產者應對其產品說明書和標簽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進口保健食品國內進口商對其產品說明書和標簽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 保健食品說明書中應當按照以下內容和順序書寫:
(一)產品名稱
(二)引言
(三)原輔料
(四)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含量
(五)保健功能
(六)適宜人群
(七)不適宜人群
(八)食用方法及食用量
(九)規格
(十)保質期
(十一)貯藏方法
(十二)注意事項
(十三)生產企業名稱
(十四)生產許可證編號(進口保健食品除外)
(十五)生產企業地址、電話、郵政編碼
第八條 保健食品標簽應當標注保健食品標志、批準文號、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以及說明書中有關內容。
一個銷售單位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保健食品,每個獨立包裝的保健食品應當有說明書和標簽。
進口保健食品標簽還應當標明生產國(地區)和國內進口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第九條 最小獨立銷售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小于10平方厘米難以標注上述全部內容,至少應標注保健食品標志、產品名稱、規格、保質期、注意事項、貯存條件、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生產日期、生產批號。
非獨立銷售的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小于10平方厘米難以標注上述全部內容,至少應標注保健食品名稱、規格、生產日期、生產批號。
未在標簽上標注的其他內容,應在產品說明書中注明。
第十條 保健食品說明書可以對保健食品標簽中的有關內容進行必要注釋。保健食品標簽可以根據產品特性標注相應的內容。保健食品說明書和標簽中對應的內容應當一致。
第十一條 保健食品說明書和標簽中不得標注下列內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
(二)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者欺騙性的文字或圖形;
(三)“XX監制”、 “XX合作”、“XX委托”、“XX推薦”、“XX授權”等非生產經營企業信息的內容;
(四)未經注冊的商標和未經批準的保健食品名稱;
(五)封建迷信、色情、違背科學常識的內容;
(六)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禁止標注的內容。
第十二條 保健食品說明書和標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應當清晰、醒目、持久、真實準確、通俗易懂、易于辨認和識讀,科學合法,字體和背景、底色應采用對比色;
(二)保健食品說明書和標簽的標注涉及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內容的,應當與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的內容相一致;
(三)除注冊商標外,應當使用規范的漢字,進口保健食品應當有中文說明書和標簽;
(四)計量單位應當采用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
(五)不得以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導致消費者將購買的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不得以字號大小和色差誤導消費者;
(六)標簽不得與包裝物(容器)分離。標簽中與生產日期、保質期相關項目不得以粘貼、剪切、涂改等方式進行修改或者補充。
第十三條 保健食品標簽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健食品標簽同一最大可視版面(下同)應當標注保健食品標志、保健食品名稱和批準文號。
(二)保健食品標志應當標注在版面的左上方,顏色為藍色,當版面的表面積大于100平方厘米時,保健食品標志最寬處的寬度不得小于2厘米。
(三)保健食品名稱應當顯著、突出,其字體、字號、顏色應當一致,大于其它內容的文字,不得擅自添加其它的商標或商品名,應當在橫版標簽的上三分之一或者豎版標簽右三分之一范圍內顯著位置標出。
(四)應當以規范的漢字為主要文字,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少數民族文字或外文,但應當與漢字內容有直接對應關系,且書寫準確,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
(五)注意事項和不適宜人群以及有特殊要求的貯藏方法的內容應當在標簽的顯著位置標示,字體不小于“適宜人群”字體。
(六)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標注的生產企業或進口產品的經營企業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名稱、地址。生產企業名稱、地址的標注應當與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企業名稱、地址一致。委托生產的保健食品,應當分別標注委托企業、受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及受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編號,生產企業注冊地和生產不在同一地址的,應分別標注。
(七)產品凈含量及規格應與產品名稱在包裝物或容器的最大可視版面標注,且應與最大可視版面的底線相平行。一個銷售單位內含有多個單件包裝時,其包裝在標注凈含量的同時還應標注規格。規格的標注應由單件產品凈含量和件數組成,或只標注件數,可不標注“規格”字樣。單件保健食品的規格即指凈含量。
(八)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應按年、月、日或年、月的順序標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順序標示,應注明日期標示順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和保質期的標識應當清晰、準確。
(九)聯系方式除標注郵政地址、郵編外,還應標注以下至少一項內容:電話、傳真、網絡聯系方式等。
(十)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大于35平方厘米時,標注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十四條 營養素補充劑產品還應當在產品名稱附近的同一版面上標注“營養素補充劑”字樣,并在標簽及說明書保健功能項中注明“補充某某營養素”,除此之外不得聲稱特定保健功能。
第十五條 在保證說明書和標簽所標注內容完整的前提下,可以通過明確標注項目的形式,合并標注相應的內容。合并的內容必須符合產品真實情況,易于理解,不得隱瞞需要標注的信息。
第十六條 保健食品標簽使用除產品名稱外已注冊商標的,應當印刷在保健食品標簽的右上角,含文字的,其字體以單字面積計不得大于產品名稱字體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條 經電離輻射處理過的保健食品,應當在保健食品標簽注意事項中標注“輻照食品”或“本品經輻照”字樣。
經電離輻射處理過的任何原輔料,應當在該原輔料名稱后標明“經輻照”字樣。
第十八條 供消費者免費使用的保健食品(如贈品、非賣品等)說明書和標簽規定應與生產銷售的產品一致。
第十九條 保健食品標志應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規定的圖案標注(見附件)。保健食品批準文號應當在保健食品標志下方,并于保健食品標志緊密相連,清晰易識別。
第二十條 國家對保健食品說明書和標簽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以往發布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實施。2012年12月1日起生產或進口的,其說明書和標簽應當符合本規定,已生產銷售的產品,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附件:保健食品標志